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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第2條

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之經營管理。 二、航空站土地、設施、裝備之使用、管理及維護;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之追蹤改善。 三、航空人員及航空器離場、到場之查驗管理;地面勤務安全之管制。 四、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搶救及緊急救護。 五、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 六、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噪音補償金之分配。 七、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檢測及違規查報。 八、其他有關航空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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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