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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 第4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第4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得置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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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主任,對其他派駐航空站之各類工作人員,負協調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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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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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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