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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第3條

航空站依航線種類、客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為達管理及經濟目的,得由航空站視業務需要設置輔助站,並報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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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項:一、航空站之經營管理。二、航空站土地、設施、裝備之使用、管理及維護;工程…第4條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等航空站…第5條航空站主任,對其他派駐航空站之各類工作人員,負協調之責。第6條航空站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7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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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