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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6條

丙等以上各航空站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各相關機關代表 、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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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