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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 第8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8條
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組長二人,主任航務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三人至五人,組員四人至六人,工務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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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局所屬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項:一、航空站之經營管理事項。二、航空站土地、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
第3條
本局所屬航空站依航線種類、飛機起降架次、客貨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
第4條
特等航空站設六組;甲等航空站設五組;乙等航空站設三組;丙等航空站設二組;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分…
第5條
特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三人,職務列…
第6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
第7條
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
第9條
丁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航務員二人至四人,組…
第10條
國際航線之航空站主任,對其他派駐該航空站之各類工作人員,負協調監督之責。
第11條
本局所屬航空站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各該航空站書記…
第12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第13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14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第15條
丁等航空站業務,得由本局指定之航空站督導之。
第16條
丙等以上各航空站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各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17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第18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 第7條
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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