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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9條

丁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航務員二人至四人,組員一人,工務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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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