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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公務權責分為三層。主任、副主任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主官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官處理。主官(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官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丁等航空站之層級得視各站實際業務授權情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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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負責」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各站應就職掌範圍,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第14條各站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二、普通…第15條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第16條各站對外行文以主任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第17條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第18條各級人員職掌,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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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