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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構員工專業補助費支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構員工專業補助費支給辦法規範航空局暨所屬機構員工因專業進修所需補助費用的支給標準與相關規定,以確保員工在職訓練與專業發展的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7-2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促進員工工作效能,提高技術水準,策進飛航空安全效率起見,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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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專業補助費,以在本局編制內員工或經部令核准調兼本局職務,特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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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專業補助費,每月發給之最高數額 (新台幣) 如左: (一) 簡任職務:二、○○○元。 (二) 薦任職務:一、五○○元。 (三) 委任職務:一、三○○元。 (四) 雇 員:一、二○○元。 (五) 技術士按餉額區分為三類: 1 九○○ (底餉九○-一八○) 。 2 八○○ (底餉四五-八五) 。 3 七○○ (底餉二五-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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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作與品德發生過失者,應古減補助費以為懲戒,其扣減標準如左: 一、遲到或早退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 二、曠職半日,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十。 三、申誠一次扣減一個 補助費百分之二十。 四、記過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十。 五、記大過一次停發補助費二個月。 六、重大過失或受公務員懲戒人員,參照右列規定專案核定扣減或停發補 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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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事病婚喪及生育假,超過公務員請假規定日數,應按日扣發專業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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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工作成績優異,有具體事蹟及品德良好,全年未遲到早退申請病事假者, 得發給壹個月專業補助費以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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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五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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