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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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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