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 第5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第五條至第九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與政策之擬訂事…第3條本局設企劃組、空運組、飛航標準組、飛航管制組、場站組、助航組、供應組及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議事、管考、印信典守、財產、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10條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民航人員訓練所等附屬機關。前項附屬機關之組織,…第11條本局得依警察法之規定,商准警察主管機關設航空警察機關。第12條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第13條第五條至第九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第14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