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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規程 第2條

本總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北飛航情報區內通訊、導航、監視相關飛航服務之提供。 二、臺北飛航情報區內航空器之飛航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之查核管制。 三、國內外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輯;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之提供。 四、國內外航空氣象資料之蒐集及處理;有關航空氣象觀測、預報、警報相關服務之提供。 五、飛航服務系統之規劃、設計、採購、管理、監控、維護及研究改進。 六、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氣象、航空電子、航空通信作業與訓練之規劃及研究發展。 七、助航設備之建立與改善計畫及各項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 八、財產及器材之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飛航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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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