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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規程 第3條

本總臺置總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總臺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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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