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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前項應繳交之比率,得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執行單位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收入,應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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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