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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維護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確保及運用相關之費用。 但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取得所需費用已編列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科技計畫經費中,且該科技計畫訂有執行契約約定上開費用支付方式者,從其約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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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