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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未妨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二、對我國相關交通運輸產業或經濟發展無不良影響。 三、未違反我國法令或國際協議之相關規定。 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前,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報請本部同意: 一、擬進行運用之研發成果項目、內容、計價及運用方式。 二、對國內交通運輸產業及國內外市場之影響評估分析資料,包括所影響之交通運輸產業別及該研發成果用途說明、運用之國家或地區及運用期間。 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評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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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