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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執行單位如未能建立並執行前項各款制度,應委託合法設立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協助執行之。 必要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針對第一項各款制度進行查核,執行單位或其委託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未能通過查核者,研發成果仍應歸屬國有。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則不受以上各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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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管理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23條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劃分及人員編制。二、規劃並執行研發…第24條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研發成果相關內容資料庫之建置規定。二、研發成果技術推廣之相關…第25條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情形,並編…第26條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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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