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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於國際合作契約約定其歸屬,並經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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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