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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研發成果除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並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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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