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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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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