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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規範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港埠工程建設和營運的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30・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十五條
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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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設計發包、施工、考核及工務行政等事項。 二、港灣疏浚及回填等工程事項。 三、文書、事務、出納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四、港區之調查測量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工程擴建維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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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三課、五工務所、一勘測隊,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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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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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工務、浚港課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隊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十人,幫工程司十三人,工務員二十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課員二人,監工員六人,書記一人,領班一人,事務士六人,操作士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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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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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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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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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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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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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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