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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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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工程設計發包、施工、考核及工務行…第3條本處設三課、五工務所、一勘測隊,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第5條本處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工務、浚港課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第6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第7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第8條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第10條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第11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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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