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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中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 第10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中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第10條
經指派擔(兼)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推動執行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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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中區供應廠(以下簡稱本廠)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
本廠掌理財物驗收、倉儲、工程及勞務採購、總務、勞安、人事、政風等業務。
第4條
經指派擔任財物驗收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國內、國外財物採購契約器材交貨之控管及辦…
第5條
經指派擔任倉儲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驗收後器材之收料、點收等相關事項。二、倉位規…
第6條
經指派擔任工程及勞務採購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依據「材料處辦理本局工程勞務採購作…
第7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本廠廠區門禁、守衛等事項。二、年度預算編…
第8條
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二、年度勞工安全…
第9條
經指派擔(兼)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
第11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襄助之。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12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材料處核定實施。
第13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
第14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15條
本廠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16條
本廠設廠務會議,以廠長、副廠長、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1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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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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