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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中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第5條

經指派擔任倉儲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驗收後器材之收料、點收等相關事項。 二、倉位規劃。 三、器材收發保管、保養及整理。 四、料卡登記、單證分送、保管。 五、器材盤點、存量報告及電腦報表核對。 六、庫存器材控管、配運、調撥等事項。 七、器材、單證鍵入、計價及報銷等事項。 八、裝卸器材之請車、調車、託運、報銷等相關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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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