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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臺鐵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繼續任用人員轉調臺鐵公司之職務,應與轉調前所任原機構之職務等級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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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臺鐵公司應沿用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繼續任用人員之資位職務薪給表,應與工會協議後,經臺鐵公司…第4條臺鐵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轉調後之職稱,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應與工會協議後,訂定陞遷作…第5條前二條所稱工會係指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者。第6條繼續任用人員經臺鐵公司指派兼任或代理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職務,得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第7條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臺鐵公司審定。第8條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第9條繼續任用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休假日,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輪班、輪休,以…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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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