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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繼續任用人員經臺鐵公司指派兼任或代理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職務,得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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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