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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臺鐵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轉調後之職稱,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應與工會協議後,訂定陞遷作業要點及陞遷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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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