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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運務段辦事細則 第11條

經指派擔任車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行車運轉事項。 二、辦理乘車票類發售事項。 三、辦理行李、包裹、隨身攜帶品、暫時寄存品等事項。 四、辦理乘車票類之剪軋、驗收、旅客票價之補收事項。 五、辦理貨運業務事項。 六、辦理固定號誌之顯示,轉轍器之扳轉及行車設備之清掃整備事項。 七、辦理列車之編組及列車車輛之調移事項。 八、辦理列車編組之計劃及車號之紀錄等事項。 九、辦理旅客嚮導及維持站內秩序等事項。 十、辦理播音事項。 十一、看守站內平交道事項。 十二、辦理行李包裹之裝卸、搬運、接送及其他雜務等事項。 十三、辦理車輛摘掛、連結器、氣軔軟管、電線等解結及處理軔機事項。 十四、辦理轉轍器之扳轉閉鎖,清潔、看守等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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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