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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辦事細則 第17條

段長綜理段務,並指揮監督本段及樹林機務分段所屬員工。副段長及分段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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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