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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辦事細則 第11條

經指派擔任分駐所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路線養護計畫等事項。 二、辦理大型養路機械及設備之軌道養護事項。 三、督導、考核所屬道班養路工作事項。 四、小型軌道及土建工程預算之編製及執行事項。 五、按規定辦理路線及橋隧之巡查事項。 六、辦理事故及災害搶修事項。 七、養路材料、財物及機具之管理事項。 八、辦理標誌、號誌、保安、小型機械及鋼梁等維護事項。 九、辦理消除髒亂及綠美化事項。 十、闊大物之審查事項。 十一、執行代辦工程事項。 十二、各種報表之填報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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