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辦事細則 › 第7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辦事細則 第7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總收發、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二、工友、公務車輛、宿舍、集會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三、財物採購、供應及資訊設備管理事項。 四、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五、各類經費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會計帳務處理事項。 六、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七、服裝貸與及勞安配備之請發事項。 八、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九、鐵路文物之蒐集、保存事項。 十、其他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之事項。 十一、不屬於其他各室之業務。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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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