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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辦事細則 第5條

經指派擔任行車運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行車運轉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事宜。 二、督導考核站、車辦理列車編組調配及行車運轉考核。 三、督導各站辦理行車事故應變演練事宜。 四、對段轄各站、車發生行車事故,督促搶修及指揮調度事宜。 五、督促段轄各站注意辦理閉塞、號誌機、轉轍器及連動裝置之保養、運用及調整事宜。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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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