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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辦事細則 第6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因旅客死傷之慰問、賠償、協調等事宜。 二、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三、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四、收支審核、預算動支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事項。 五、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事宜。 六、車站清潔外包招標事宜。 七、辦公廳舍、車站場所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八、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九、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十一、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二、動員業務。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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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