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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三、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四、編審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五、電訊器材檢驗。 六、電訊設備財產帳之登記及統計。 七、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八、電訊線路安全防護督導。 九、與中心外單位有關電訊設備租用或承租事宜處理。 十、辦理一般在職訓練。 十一、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十二、無線電通訊業務之督導。 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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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