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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第5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及機電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擬定。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三、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裝置。 四、編審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器材規範。 五、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器材檢驗。 六、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財產帳之登記及統計。 七、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八、對台電公司洽辦電力照明有關事宜。 九、辦理電力照明及機電維護人員技術訓練。 十、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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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