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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第9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公文總收發,公文流程管制、繕印及校對。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 五、民防及福利業務之協辦。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報。 九、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 十一、薪資、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三、呆廢料處理。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 十六、電話接轉工作及登錄。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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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第3條本中心掌理電務電訊、電力照明及機電、號誌、電力調配、勞工安全衛生、總務、政風、人事業務。第4條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二、根據核定計劃執…第5條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及機電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第6條經指派擔任號誌總機技術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號誌設備保養維修及改善。二、根據核定計劃…第7條經指派擔任電力調配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保持所轄系統之正常供電。二、參照電腦螢幕…第8條經指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二、年度勞工安全…第10條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第11條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第12條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任襄助之。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第13條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電務處核定實施。第14條本中心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第15條本中心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第16條本中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第17條本中心之業務會議,以主任、副主任、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第18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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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