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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 第14條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1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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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航政局直隸於交通部,其設置處所及管轄區域,由行政院定之。
第3條
航政局設左列二科:一、第一科。二、第二科。
第4條
航政局第一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機要及考績事項。二、關於收發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項。三、關於公布…
第5條
航政局第二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船舶之檢驗及丈量事項。二、關於載線標識事項。三、關於船舶之登…
第6條
航政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處理局務。
第7條
航政局設科長二人,薦任或委任。承局長之命,督率所屬職員,分掌各該科事務。
第8條
航政局設技術員四人至八人,薦任或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9條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
第10條
航政局設科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11條
航政局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12條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至三人…
第13條
航政局及辦事處辦事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 第13條
看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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