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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7條

航政局設科長二人,薦任或委任。承局長之命,督率所屬職員,分掌各該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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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航政局直隸於交通部,其設置處所及管轄區域,由行政院定之。第3條航政局設左列二科:一、第一科。二、第二科。第4條航政局第一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機要及考績事項。二、關於收發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項。三、關於公布…第5條航政局第二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船舶之檢驗及丈量事項。二、關於載線標識事項。三、關於船舶之登…第6條航政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處理局務。第8條航政局設技術員四人至八人,薦任或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第9條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第10條航政局設科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第11條航政局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第12條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至三人…第13條航政局及辦事處辦事細則,由交通部定之。第1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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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