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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9條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 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 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 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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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