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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條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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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二、航業、…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及原財政部關稅…
第7條
本局於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成立時裁撤。
第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看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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