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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規範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的組織、職責與運作,旨在有效管理花蓮港埠棧埠設施與業務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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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位準備分配及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二、貨物裝卸、提存及簽證等相關事項。 三、裝卸機具調配、管理及維修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棧埠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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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二課及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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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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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場主任一人,由技士兼任;技士一人,倉庫主任一人,倉庫管理員三人,課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書記一人,領班二人,事務士十五人,操作士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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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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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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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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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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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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