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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 第1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十四條
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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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倉位準備分配及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
第3條
本處設二課及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5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場主任一人,由技士兼任;技士一人,倉庫主任一人,倉庫管理員三人,課員三人,倉…
第6條
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
第7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8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9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10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看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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