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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 第3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3條
第 二 章 職掌
本局設港務組、航政組、業務組、工務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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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二、政風興革建議事項。三、政風考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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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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