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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業務組設企劃、營運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許可事項。 三、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擬訂計收事項。 四、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五、有關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六、客戶服務事項。 七、商港法及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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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