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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籌備處的設立、任務、組織、編制及相關業務,以推動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的建設與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11-16・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大鵬灣風景特定區 (以下簡稱本區) 觀光遊憩資源之 調查、規劃及開發與籌備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有關事宜,特設立交通 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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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研擬風景特定區計畫相關作業及未來開發計畫項目之管制制度事項。 二、鼓勵民間參與本區之開發建設事項。 三、本區土地利用與取得之協調、執行事項。 四、本區整體發展規劃計委辦案及其相關研究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五、本區開發建設之執行及環境品質之改善、監測及維護事項。 六、本區現有遊憩設施之整建及維護事項。 七、本區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規劃作業事項。 八、本區軍事設施之搬遷事項。 九、本區及其附近區域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及保育事項。 十、擬定及執行各項經營管理、安全督導計畫及規範事項。 十一、各項觀光活動之推廣及宣傳事項。 十二、籌辦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成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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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企劃課、工務課及管理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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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 屬於各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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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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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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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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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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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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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於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成立時裁撤之;其現任人員 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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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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