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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處於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成立時裁撤之;其現任人員 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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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掌理左列事項:一、研擬風景特定區計畫相關作業及未來開發計畫項目之管制制度事項。二、鼓勵民…第3條本處設企劃課、工務課及管理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之事項。第5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6條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第7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處置會計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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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