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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規範了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設管理站的設置條件、組織、人員編制及任務,以確保國家風景區的有效管理與維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10-26・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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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對所轄風景區,因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必須分設管理站者,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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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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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管理站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三、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急難救助事項。 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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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管理處編制員額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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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管理處依
第三條
規定設管理站時,應擬訂設置計畫,報請交通部觀光局轉報交通部核定,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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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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