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 第3條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第3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