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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澎湖風景特定區管理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11條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風景特定區管理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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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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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
第10條
本處於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成立時撤銷。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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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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