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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觀光署為規範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以確保評鑑公正性及有效性,依據相關法規訂定收費標準,以提供業者及申請者明確的費用參考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5-02・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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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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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交通部觀光署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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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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