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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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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一、一星級至三星…第3條交通部觀光署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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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